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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城鄉發展局企劃建築科
申請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持有住宅之規定:
1.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逾十年之老舊住宅。
2.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須僅持有一戶住宅。
(四)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下列金額(依內政部公告規定為準,98年度如下):
1.臺北縣縣轄市(新店市、板橋市、中和市、永和市、土城市、三重市、新莊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家庭年收入新台幣147萬元;每人每月平均收入50,953元。
2.其餘鄉鎮:家庭年收入新台幣105萬元;每人每月平均收入39,582元。
補助方式:
經核定為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核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暨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及完成撥款,逾期視為棄權;另應於撥款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並檢附修繕前後之照片予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備查。
補助項目: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相關連結:https://e-service.tpc.gov.tw/hypage.cgi?HYPAGE=online/online_2.htm&s_uid=020038&CaseID=376410000A070000&clsid0=1&clsid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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