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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9年藝文補助申請 (即日起至99年11月10日)

主辦單位:台北市政府文化局

申請資格:
(一)個人:設籍於本市、年滿20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性組織,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三)其他國內、外藝文工作者或團體: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藝文活動或創作,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補助方式:
依本須知補助之金額,為申請者舉辦藝文活動計畫所須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各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的二分之一為補助原則。
 
補助項目:
每一申請案之申請類型應就以下十四種類型擇一申請: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民俗技藝類、書法水墨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文學類、綜合藝術類、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類、原住民類。
 
作業程序:
 
附註:
計畫辦理期間限99年1月1日以後之計畫,並於99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

相關連結:http://www.culture.gov.tw/frontsite/cms/newsAction.do?method=viewContentDetail&iscancel=true&contentId=MzYw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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