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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於各縣市均無自有住宅而於本市租賃房屋居住支付之租金。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三)全家人口存款合計限額(含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單一人口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計算。
(四)全戶人口之財產價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據)且無自有住宅者。
(五)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同性質貸款包含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利息補助、國民住宅之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補助、低收入戶房租補助、公教住宅貸款補助或其他相關政府補助)。
(六)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七)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八)身心障礙者於本市租賃房屋實際居住(以承租契約認定),且其租賃房屋之所有權狀不為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所有。
補助方式:
(一)租賃房屋面積大於一定居住空間者,房屋租金補助,在一定居住空間範圍內,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小於一定居住空間,且每平方公尺租金額低於新臺幣一百元者,按實際租賃面積及租金額計算。但均不得超過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二)前項所稱一定居住空間,身心障礙者單身為二十平方公尺;每增加一名同住扶養者,增加十二平方公尺。但以增加二名為限。
(三)第一項之每平方公尺租金額,以租金總額除以租賃房屋面積計算。
補助項目:
身心障礙者申請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附註:
停止補助的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未親自居住。
(三)身心障礙者進住福利機構。
(四)身心障礙者戶籍遷離本市。
(五)接受補助後,喪失補助資格者。
相關連結:http://www.dosw.tcg.gov.tw/i/i0300.asp?fix_code=0501005&group_type=1&l1_code=05&l2_code=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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