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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低收入戶房租補助 (依租賃契約所載99年度為核定原則)

主辦單位: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申請資格: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一)家戶成員無自有住宅且未借住公有住宅、宿舍或本市平價住宅。
(二)有租屋事實。
(三)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房租補助或津貼。
前項第一款所稱家戶成員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認定之。
 
補助方式:
符合本計畫補助資格者,每戶每月補助1,500元
 
補助項目:
房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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