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辦單位:內政部民政司
申請資格:
須先洽詢直轄市區公所、鄉(鎮、市、區)公所
補助方式:
(一)本計畫所需經費採地方自籌與中央依一定之比率,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按直轄市、縣(市)財力級次辦理之。
(二)興建部分,以工程費用為主,用地由興建機關自行取得,受補助機關需編列自籌配合款。經費補助之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補助如下:
1.直轄市:中央補助百分之五十,受補助機關自籌百分之五十。補助之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2.財力第一級縣(市):中央補助百分之七十,受補助機關自籌百分之三十。補助之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
3.財力第二級縣(市):中央補助百分之八十,受補助機關自籌百分之二十。補助之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
4. 財力第三級縣(市):中央補助百分之九十,受補助機關自籌百分之十。補助之最高金額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三)修繕及內部設施改善部分,每處補助之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七十萬元,増設置無障礙設施者,增加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補助比率分別如下:
1.直轄市:中央補助百分之五十,受補助機關自籌百分之五十。
2.財力第一級縣(市):中央補助百分之七十,受補助機關自籌百分之三十。
3.財力第二級縣(市):中央補助百分之八十,受補助機關自籌百分之二十。
4.財力第三級縣(市):中央補助百分之九十,受補助機關自籌百分之十。
補助項目:
(一)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
(二)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修繕。
(三)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內部設施改善。
(四)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無障礙設施之設置。
附註:
須先洽群直轄市區公所、鄉(鎮、市、區)公所
相關連結:http://www.moi.gov.tw/dca/01news_001.aspx?sn=3700#
|